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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环境生态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19-03-12 16:28:0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于澄 编辑:李方舟

依法维护环境生态公共利益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 韩毅 摄

  ● 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271个

  ●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其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是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全面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度颁布施行

  □ 法制网记者 于澄

  □ 法制网见习记者 赵颖

  自2018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致力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法律的手段严厉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

  这一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什么新的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在哪儿?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就上述问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收获颇丰

  记者:请介绍一下去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情况,在充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方面有什么新的发展?

  王旭光:去年以来,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发展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260724件,审结250039件,与2017年相比,受理数量增加21152件,上升8.83%;审结数量增加5626件,上升2.3%。其中,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6481件,审结25623件,同比分别上升16.51%和13.19%;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92008件,审结182691件,同比分别上升8.17%和0.79%;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2235件,结案41725件,同比分别上升7.35%和3%。

  二是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271个。在已经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的23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5个实行了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工作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和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7件;今年3月2日,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10件,为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提供指导。

  四是构建司法、执法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长江经济带区域司法协作机制。

  五是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审判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指导。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审判程序和规则,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当审理好相关案件,依法维护好环境生态公共利益,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

  环境公益诉讼是维护生态安全利器

  记者:刚才您提到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能不能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呢?

  王旭光: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其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是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根据提起诉讼的不同主体,我国目前分为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审结16件。与2017年相比,受理数量增加7件,上升12.07%;审结数量减少22件,下降57.89%。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仅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为了依法做好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去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审结1252件。与2017年相比,受案数量增加433件,上升33.21%;审结数量增加277件,上升28.41%。其中,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3件,审结72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76件,审结23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48件,审结949件。

  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有什么不同?

  王旭光:根据中办、国办于2015年12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在江苏、浙江、山东、湖南、贵州、云南、重庆、青海等省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势而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制度宗旨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但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并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是省、市级政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且两者在适用范围、起诉时间和条件、诉讼请求、诉讼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

  自2015年12月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依法及时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受理20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司法确认案件,审结8件。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全面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度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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