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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影子股东类隐形腐败

发布时间:2021-11-18 11:30:35 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作者: 编辑:

  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对查处“影子股东”隐形腐败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发现,“影子股东”隐形腐败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形式隐蔽。有的党员干部通过以亲属、朋友名义入股,或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等方式,成为“影子股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通过正常的工作渠道对企业经营发展给予帮助,从表面上难以发现其以权谋私的本质。二是利益勾连。有的党员干部与所持股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交易合作长期存在,有别于其他请托事项“一事一结”的权钱交易方式,利益输送链较为稳定,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三是手段多样。现实中,党员干部充当“影子股东”进行权钱交易的违法手段多样,以投资分红名义操作、通过亲友充当“白手套”借款投资、默许亲友挂名领取薪酬等方式均有发现,不深入调查很难厘清。四是涉及面广。“影子股东”寄生于公权力,涉及工程建设、资源交易、物资采购等领域,点多面广,尤其对其背后牵扯的股权代持、期权腐败等利益输送行为,需要监督人员投入相当精力。

  针对“影子股东”隐形腐败问题呈现的特性,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大审查力度,推进监管规范化。对“影子股东”易于藏身的重点领域,分步骤开展专项整治,坚决予以查处;对存在长期性、固定性行贿及利益输送行为的案件,深挖细查其背后的“影子公司”;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建立黑名单,通过信用惩戒、资格限制、行业禁入等方式,形成惩治合力。二是聚焦监督重点,紧盯一把手。聚焦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突出对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发现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加强党性教育,传承优良家风。党员干部作为权力行使者,要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秉公用权、不谋私利。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正家风,管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规范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行为,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谋取私利。

  (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调研组)

  (责编:王欲然、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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