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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年龄拟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更要跟上

发布时间:2019-06-10 10:24:30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朱昌俊 编辑:

  作者:朱昌俊

  “公安部将推动一批重点立法项目,积极推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起草工作。”这是5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上传出的消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透露,“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我了解,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年龄从十六周岁降至十四周岁。” 这一消息也引发了对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的争议。

  在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增多,降低入刑年龄引发广泛讨论的背景下,立法拟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不算太突兀。考虑到入刑和行拘的性质与程度差异,这很可能是立法层面所给出的一种“折中”方案,并为入刑年龄调整作某种试探。

  不过,此事的争议,是可以预见的。从支持方的观点来看,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多发,典型如校园欺凌行为比较常见,但因为行拘年龄门槛较高,导致很多案件在处理上最终都是“一放了之”,未能对施暴者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调低行拘年龄下限,可以增强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和威慑力。但在反对方看来,十多岁的青少年,大多处于叛逆期,片面调低行拘年龄,未必能给起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

  应该说,两个方面的意见都是相对的,一方强调惩戒,一方侧重保护,并无“对错”之分。但从现实出发,降低未成年人行拘年龄,不宜被孤立看待,确实需要有更审慎的权衡。

  比如,调低行拘门槛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戒作用是突出了,但如何在对未成年人的必要保护之间保持平衡?另外,行拘“扩大化”虽然展现出了惩戒性,但其本身的“破坏性”,也需要得到足够严肃的正视。如专家所指出的,行政拘留最多也就15天,孩子出来以后怎么办?甚至不排除在被拘留期间产生“交叉感染”,或者出来后被贴上“进去过”的标签而自暴自弃、变本加厉。对于这些情况,在立法调整时,必须要有周全的系统考量。

  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乃至入刑年龄是否也应该降低,未来必将继续被讨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对,还是多应该从保护、挽救的角度出发。如果说只有降低行拘和入罪门槛这一“招”,很可能形成矫枉过正的局面。换句话说,过去囿于惩戒门槛较高而出现的“一放了之”的现象当然应该纠偏,但也不宜过度依赖于“重典”思维。毕竟,行拘和入刑与“一放了之”之间还有大片的中间地带需要填补。

  比如,去年以来发生的多起未成年人杀人案,由于未能达到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门槛,个别案件中的当事人直接重返学校,这显然欠妥,其背后是“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等一系列机制和资源的缺位。对于治安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也同样如此,除了追求行拘惩戒,更应该思考,预防、矫治、帮教等体系如何及早建立和完善。这一点正是当前未成年人案件处置中的一个突出短板,对它的补短或许比降低行拘年龄显得更迫切。

  说到底,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置,最重要的还是要在必要惩戒和起码保护之间寻求一种最有效的平衡,帮助“问题少年”重新回归社会。行拘和入刑年龄门槛的调整,应该充分依据现实维护好这种平衡。如果只是因为辅助惩戒和教育系统未能建立,就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期待全部寄托在行拘和入刑上,这是一种值得警惕的简化思维,也并不利于真正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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