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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近七成未成年犯罪受接触网络不良信息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08 15:37:01 来源:光明网 作者:孙满桃 编辑: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与网络被害形成“双刃危机”

  近七成未成年犯罪受接触网络不良信息影响

  光明网北京8月8日电 (记者 孙满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白皮书显示,校园欺凌问题已经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重要诱因之一,近半数的校园欺凌案件都发展为网络欺凌、网络恶意传播、网络暴力。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与网络被害形成“双刃危机”。近七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近六成的未成年人被害刑事案件都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

  十年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4175件

  白皮书显示,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自2009年6月成立以来,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共计4175件,其中民事一、二审案件2071件,占全部案件的49.6%;刑事一、二审、减刑假释(含成年罪犯)案件2087件,占全部案件的50.0%;行政一、二审案件17件,占全部案件的0.4%。年总受理案件量呈现先上升,后逐渐平稳趋势。2013年,受一中院辖区调整的影响,案件量较之前有所减少,但在辖区调整后的六年间保持平稳,每年约为350件。

  其中,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数量也呈现先上升、后逐渐平稳趋势,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侵权纠纷及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累计占全部民事案件的87.8%。案件案由从最初的十几种,扩展到包括合同纠纷、物权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在内的四十余种。

  白皮书显示,在备受社会关注的校园伤害案件方面,十年来共审理此类案件167件。其中60%以上的伤害事故发生于在校学生之间,50%以上的伤害发生在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在37.2%的案件中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遭受性侵类犯罪人数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总人数的52.3%;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受侵害的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总人数的32.4%;因抢劫、盗窃犯罪而受财产损失的占4.2%。

  白皮书还显示,审理行政案件17件,内容主要涉及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教育考试、身份户籍、工商登记等行政管理领域。审理未成年人减刑案件(含成年罪犯)1261件、假释案件(含成年罪犯)526件,经认真审查和严格把关,裁定不予减刑4件,对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51件减刑案件的减刑幅度进行了调整。

  校园欺凌恶性事件频发 网络欺凌日益严重

  总结十年审判经验,北京一中院梳理了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点问题。

  白皮书显示,校园欺凌恶性事件频发,网络欺凌日益严重。校园欺凌问题已经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重要诱因之一,近半数的校园欺凌案件都发展为网络欺凌、网络恶意传播、网络暴力。

  另外,非常态家庭未成年犯罪占比长期居高。十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流动家庭、离异家庭、来京务工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犯罪人占比长期居高,始终处于家庭背景分析的前五位,凸显监护职责缺失问题严重。

  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与网络被害形成“双刃危机”。近七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近六成的未成年人被害刑事案件都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大量网络载体、电子游戏中的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内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同时,儿童受性侵案件暴露低龄化警示。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当中,被害儿童最小的只有四岁,主要年龄集中在6-10岁,6岁以下占一成以上,6-10岁占近半数,10-14岁占两成以上,14-18岁占近两成。性侵害造成的儿童心理创伤往往很难自愈。

  白皮书还显示,教育从业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犯罪增加。其中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对此类从业人员的准入、监管力度较弱,特别是大量不具备从业资质的“黑机构”更是监督管理的“盲区”,相当比例的其他教育机构从业人员不符合培训机构任教资格条件。

  家庭环境缺陷、监护人失格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恶性伤害圈”

  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军分析说,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家庭环境缺陷、监护人失格等家庭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恶性伤害圈”,二是网络信息未建立分级制度,未成年人获取不良网络内容、网络消费异常问题频发,三是社会分层影响未成年人心理与行为,四是部分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从业禁止管理监管力度不够,五是贫富差距导致部分未成年人金钱观念扭曲走上歧途。

  对此,法官建议,首先,强化家庭教育与家庭保护功能,家长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给孩子做好表率,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及时纠正未成年人的偏差思想,在家庭教育出现困境时,主动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

  其次,突出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优良的教育环境,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加强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校园法治安全宣传教育。

  同时,尝试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建立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

  另外,加强对监护失格困境儿童的保护措施,积极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最后,从顶层设计优化未成年人保护环境,探索创设国家监护职能的儿童权益代理人制度、强制亲职教育程序,立法互联网信息分级制度,全面规制涉未成年人不良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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