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一审的15名被告人均被改判。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1人被判无罪。这起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药神案”。
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曾以销售假药罪判决的上海“药神案”,后改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相比一审判决结果,改判后的惩罚明显减轻。连云港“药神案”如今改判,又是一例。
“药神案”改判,彰显我国法治进步。过去,因《药品管理法》中有涉及假药的相关规定,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决可以理解。但把能为患者“续命”的、境外合法上市的靶向药认定为假药,既不符合这类药品真实情况,也与公众认知存在偏差,还忽略了患者感受,所以修改法律规定是必然要求。
去年修订后的新《药品管理法》不仅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还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药神”因此不再受重罚。以连云港“药神案”为例,二审改判之后,多名被告人刑罚明显减轻。不过,这些被告虽然不会以销售假药罪被惩罚,但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从中获利,恐怕还没有相应药品经营资质,仍然存在非法经营的行为。
笔者以为,这类“药神案”至少有两方面的提醒:一是有关部门要加快审批、进口更多境外合法上市的新研发抗癌药和仿制抗癌药,以切实降低癌症患者的用药负担;二是民间“药神”要规范经营进口抗癌药,如果经营不规范,仍难逃法律惩罚。(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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