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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熟人下药案具有积极社会效应

发布时间:2020-07-20 11:12: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编辑:徐可

近日一起“女顾客疑遭男伴‘下药’”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7月15日,深圳福田警方依法将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

经查,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朱某通过社交活动认识,后双方多通过网络交流,偶尔见面。当事女子事后称,7月10日她在朋友圈发文曝光此事,“下药”男子赵某多次打来电话并在微信上认错。赵某承认药是从国外购买的,是一种“女性用缓解性冷淡药物”“本为女友购买”“自己出于猎奇的心理”“想看看是什么效果”。赵某在警方的供述是“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可见,赵某对被害人朱某有实施性侵害的意图,这一点确凿无疑。至于对赵某的行为最终如何定性,则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从犯罪阶段和停止形态来看,因赵某已经下药,说明其行为进入了“着手”侵害他人身体的实施阶段,对被害人已构成严重危险,只不过由于店员的发现而阻止了危险继续发展成为实害,符合刑法规定的“未遂犯”特征,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处罚“未遂犯”,要比照既遂犯处理,所以必须落实到具体罪名才能确定处罚依据。从赵某下药的特性看,不难推测,赵某很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性侵害类犯罪,但具体认定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并查证属实。比如,赵某供述下药是为了做什么,赵某之前与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有过哪些可疑的信息交流。再比如,赵某是否还有开房等其他准备活动。甚至还可以延伸侦查在此案之前,赵某是否还有类似侵害他人的行为等。

当然,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赵某下药的目的是为了在女方神志不清后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认定赵某涉嫌强奸(未遂)就比较困难。但结合赵某“寻求刺激”的主观目的,选择从轻认定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未遂)这个轻罪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本案之所以案发,与多方面的积极因素有关。事发餐馆的那位员工及时为被害女青年换水杯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更是见义智为,对于制止违法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值得点赞。还有报道称,案发商场事后有积极鼓励、表彰见义勇为的做法,这显然给社会传递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已有的情况表明,性侵类犯罪大多数是针对熟人作案,“约会强奸”依然是今天这类犯罪的常态。特别是由于网络发达,信息交流通畅,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女性被害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加上违法犯罪手段翻新(如利用新型药物),一些被害人受害后选择隐忍不报案,都加大了性侵案件的发生率。所以,时刻警惕身边的黑手,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案是防治这类犯罪的基本方法。对司法机关而言,则可通过查实此案,实现“惩罚一个,挽救一大片”的社会效应。(作者: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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