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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昌“撞小学生案”一审宣判 韩继华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9-07-10 10:28:38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作者:人民网-辽宁频道 编辑:汤龙、孝媛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韩继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认定被告人韩继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人民网沈阳7月9日电(汤龙)9日14时,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韩继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认定被告人韩继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还对此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宣判。

      6月20日上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韩继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韩继华当庭认罪悔罪,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道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继华因人际交往、经济压力、夫妻矛盾等生活琐事产生狭隘心理,认为自己不受尊重、被人“套路”和敌视,并因此预谋“驾车撞人”以宣泄情绪。2018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韩继华驾驶其父所有的黑色奥迪牌A6型轿车,在建昌县城区的街道上行驶,伺机作案。当日12时17分,在韩继华路经红旗街道建昌县第二小学附近路段时,该校教师王某、马某带领60余名学生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并沿路西结队行走,韩继华遂将该队师生作为驾车撞击的主要目标,并随即驾车由南向北逆向加速行驶冲撞该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后驶离现场。案发后,公安人员在306国道建昌县八家子镇青石岭路段逼停韩继华驾驶的奥迪车,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继华在公共场所驾驶车辆向人群冲撞,造成6人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继华因生活中的不顺产生狭隘心理,为宣泄情绪、报复社会,驾车故意冲撞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之后,逃离现场,导致6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死亡6人全部为儿童,受伤20人中有18名儿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虽然被告人韩继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构成坦白,且无前科劣迹,但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被害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形成庭前会议报告,确保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员的诉讼权利。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宣判。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100余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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