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首页 > 警钟长鸣 > 正文

最高法出台意见 涉“校园贷”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发布时间:2020-01-03 12:01:0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编辑: 施歌
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记者带你了解相关权益保护措施——

坚决纠正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

首先,意见明确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应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等等。

严禁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意见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最高法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以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

规定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情形

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个月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最高法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对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其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等一些情形,需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记者 李万祥)

中国廉政自律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廉政自律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总网电话: 138888888(加微信请注明具体事宜)电话:010-66666666 邮箱:88888888@qq.com 如未与中国廉政自律网本部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提前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招聘英才 | 合作共建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监督电话:010-33333333  总机:010-55555555  传真:010-66666666  E-mail:2416833968@qq.com
Copyright 中国廉政自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