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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空调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被罚

发布时间:2020-04-15 14:13:49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孙满桃

  新华社宁波4月12日电(记者顾小立)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一案,做出“责令改正”和“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6月10日,格力电器公开举报称,奥克斯部分型号空调产品与其宣传、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该举报随即引起社会关注。2019年6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局转办的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个型号空调能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当天决定予以立案。

  根据该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奥克斯品牌系列空调按国家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相关规定,在空调上加施经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备案的能源效率标识。其中型号为KFR-35GW/ZC+2的空调,能源效率标识上标注制冷量3550W、输入功率989W、能效比3.59W/W,能效等级2级。

  经检测,其中2018年11月20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114841001811201629的室外机和2019年4月3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017134001904031924的室内机组合的KFR-35GW/ZC+2型号空调,检测结果为制冷消耗功率1138.3W、能效比3.21W/W,能效等级3级,与其能源效率标识上的信息不符。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空调是一种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生产者应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推销其空调产品,突出其节能省电的特点,在能源效率标识上标注与实际不符的输入功率、能效比、能效等级等能效指标信息,并在说明书指向的能源效率标识二维码链接网页上进行展示,夸大了节能性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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