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条例》完善了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冲突处理、解释、修改等规定,强化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保障措施,也为制定相关配套法规留下接口、提供依据。
打开《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的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处于党内法规最高位阶的是党章。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位于第二位阶的是除党章之外的中央党内法规;位于第三位阶的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位于第四位阶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效力位阶要求,下位阶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上位阶的党内法规相抵触。这样才能让我们党立规有“规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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