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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中院宣判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2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6-24 10:18:35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王頔

新华社长沙6月23日电(记者刘良恒)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共涉12名被告人。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缓,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李某军得悉桂某军意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便带领桂某军前往被告人匡某林家中与匡某林见面商谈。后三人共同商定由匡某林、李某军按甲基苯丙胺每公斤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提供货源,桂某军进行贩卖,将毒品卖出后再将毒资交给匡某林、李某军。

之后不久,匡某林、李某军将29000克甲基苯丙胺运送给桂某军进行贩卖。因桂某军出货慢,2018年8月中旬,匡某林、李某军又从桂某军处拿走24000克甲基苯丙胺。因桂某军所留毒品即将售罄,9月3日,匡某林、李某军一起驾车从湖南祁东县再次运送了4000克甲基苯丙胺到祁阳县给桂某军。9月12日,李某军安排其侄子李某峰(另案处理)从桂某军处拿到60万元毒资并送给了匡某林。

2018年8月底至2018年9月底,被告人桂某军将从匡某林、李某军处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掺入部分底料(假毒品)后,通过被告人陈某礼、陈某明先后四次在长沙某小区附近,贩卖约6000克给被告人刘某卿;一次在株洲某大厦附近,贩卖1000克给被告人陈某礼、陈某明在株洲的下线。此外,被告人桂某军还将掺入有部分底料(假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加价后交由被告人曾某明贩卖到桂林,或伙同被告人桂某云贩卖到武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某林、李某军、桂某军等12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单独或结伙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匡某林、李某军、桂某军等5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卿、陈某明、陈某礼等7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林、李某军、桂某军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卿、陈某礼、陈某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明无期徒刑。上述7名被告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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