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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法院对朱永君等涉黑案公开宣判村支书控制海域养殖称霸一方

发布时间:2019-09-11 15:54:4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梁平妮 编辑:常洪波 郭宏伟

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常洪波 郭宏伟 近日,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对朱永君等3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朱永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至17年不等。

据了解,被告人朱永君系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西泊子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此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山东省基层检察系统提起公诉的规模最大、被告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被山东省扫黑办列为挂牌督办,由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永君纠集被告人都洪峰、王鹏飞、陈浩、井涛、李林、孙成竹、于福家、闫全、孔志豪等人,通过控制海产品收购、从事海域养殖、经营土石方工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向基层组织渗透,在烟台市高新区、牟平区形成一定的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且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

经审查认定,这个涉黑组织实施故意伤害4起,致4人轻伤;寻衅滋事19起,致7人轻伤,5人轻微伤,毁损财物161万余元;聚众哄抢1起,哄抢财物225万余元;行贿1起,犯罪数额11万余元。此外,还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5起,串通投标4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采矿1起。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朱永君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朱永君为组织者、领导者,都洪峰、王鹏飞、陈浩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林、孙成竹、于福家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闫全、孔志豪、杨学勇等人为其他参加者。被告人朱永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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