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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者“评价权”不容侵犯

发布时间:2020-09-08 10:30:27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编辑:董璐

据报道,《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在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暂行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作出评价,对旅游者作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这一规定回应了近年来舆论关注的热点、市场监管的难点以及行业发展的痛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正当的评价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线旅游网站上,旅游者通过浏览、分析各种好评和差评,并参考综合评价得分,最后选择确定最佳旅游线路。

现实中,不少在线旅游经营者,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对消费者的评价尤其是不好的评价,如“中评”与“差评”人为设置障碍,甚至采取“好评”返现、威逼利诱等方式阻止消费者作出“差评”。个别在线旅游经营者甚至动用不正当资源,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差评”。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对旅游产品与服务的评价权利,是旅游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作出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当然,除用法律制裁外,还要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评论者隐匿化处理,让旅游经营者看不到评价者的真实身份,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在线旅游评价变得更加真实客观,进而倒逼旅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文/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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