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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伙同男友猥亵15岁女儿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生母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3-04-06 13:59:26 来源:光明网 作者: 编辑: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15岁的小甜暑假来京投奔妈妈林女士,没想到一次晚饭后妈妈伙同其男友对醉酒的小甜进行猥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林女士和其男友刘先生犯强制猥亵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后小甜爸爸张先生向法院申请撤销林女士的监护人资格,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维护小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其本人意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生母的监护人资格。

  张先生与林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小甜是二人的婚生女。2016年9月,张先生与林女士离婚并约定小甜由张先生抚养,林女士不支付抚养费。2020年9月,林女士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甜变更为由林女士抚养。小甜和爷爷奶奶在老家上学,假期会到北京和妈妈暂住,这次来京是来尝试打工的。

  2022年7月12日,林女士伙同其男友刘某某,先带小甜晚饭时饮酒,致小甜醉酒昏睡,后将小甜带到林女士的暂住地内,由林女士提供协助,刘某某对小甜进行了猥亵。小甜报警后,刘某某与林女士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此后,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林女士均犯强制猥亵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后,小甜爸爸张先生以林女士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林女士的监护人资格。同时,张先生向朝阳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庭审前,法官前往看守所询问了林女士的意见,林女士对张先生的申请无意见。

  庭审中,法官询问了小甜的意愿,小甜也同意撤销林女士的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权资格:(一)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本案中,林女士作为小甜的生母,本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甜的健康成长,但其不仅不履行监护义务,反而伙同他人对小甜实施性侵害,符合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情形。

  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林女士作为小甜的母亲、监护人,本应对小甜进行监护、照管,却伙同他人对小甜进行性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小甜的身心健康,属于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张先生作为小甜的父亲,也是小甜的监护人,今后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小甜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以保护小甜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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