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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公布 专家:强化了任免单位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15 11:38:21 来源:人民网 作者:薄晨棣 编辑:

人民网北京10月14日电(薄晨棣)日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

此次公布的草案分为七章66条,包括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等内容。制定专门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何必要性?政务处分应如何与党纪处分相匹配,并与刑事处罚衔接?强国论坛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目标提供实现路径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去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首次将“政务处分”以法律形式明确,并用其代替“政纪处分”,适用范围也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强国论坛:制定专门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放何种信号?

毛昭晖:第一,凸显了现在反腐败制度建设过程中强化以法治为主要推动方式。2018年4月颁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现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即将出台,可以看出国家越来越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监察法治体系建设。

第二,我国是先有党纪处分规定,紧接着以政务处分法为核心来构建政务处分的制度体系,两者之间是一个递进式的推动,并且相互有效衔接、贯通。力图通过这种递进式推动,向实现反腐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目标一体化推进,并为其提供了具体实现路径。

强国论坛:“政务处分”与较常提到的 “党纪处分”有何区别?如果违纪公职人员既是公务员也是党员,处分有优先级吗?

毛昭晖:第一,实施主体不同。党纪处分的实施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从目前来看,一个是监察机关,一个是任免机关、单位。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党纪处分针对两个主体,一个是党组织,一个是党员;而政务处分针对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监察对象。

第三,适用行为不同。党纪处分适用违纪行为;政务处分适用违法行为。

另外,程序、法律后果等均有不同。

具体到处分党员公务员,关键看谁来立案。如果是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则先给予政务处分,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是纪委立案调查,则先给予党纪处分,再给予政务处分。从目前来看,《监察法》出台后,都侧重于由监委来进行立案,涉及到与党员或者党纪相关联的问题,则可能由纪委先立案。

强化任免机关、单位责任:应处分的必须处分,该过问的必须过问

此次公布的草案,明确了公职人员所指人群。另外,草案明确了处分的决定和实施主体,即“谁决定处分”及 “谁来处分”的问题。

强国论坛:政务处分的处分决定机关和实施主体分别是什么?各自的职能?

毛昭晖:草案第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这算是草案的一个亮点。

之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贯穿一条主线,即监察机关是政务处分的实施和处理机关。草案则明确将政务处分分为两个实施主体:一个是任免机关、单位,一个是监察机关。从原来的一元化主体变成两元化主体,这实际上解决了轻重缓急、简单或复杂的区分问题。按照草案规定,如果案件是重要或复杂的,由监察机关处理。但如果这个案件是一些不重要的,比如轻微的苗头性问题、违规性问题,通过谈话、诫勉等方式能解决的,交给任免机关、单位处理。这种做法,一是强化了任免机关、单位在政务处分方面的主体责任,应该处分的必须处分,应该过问的必须过问;同时又赋予了监察机关对任免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再监督职责。

强国论坛:草案规定: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一般应当先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体现出草案什么特点?

毛昭晖:如果监委在调查中发现相关行为构成犯罪,原则上先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再移送司法,这确实体现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优先原则。过去是法院先受理,判决后回过头来再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这个做法有个问题,就是有些党员带着党籍在监狱服刑,忘了开除党籍。现在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这个纪一个是政务处分,一个是党纪处分。先处分,再移送司法,法院再进行判决。当然,这也可能存在一些纪律的衔接问题,有可能法院判决后认为他无罪,原来的处分方式可能会进行调整,我们一般称为原则上先给予政务处分,再移送司法,判决后再确定。

草案力图构建一个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并且与刑事处罚相连接的有效体制。原来政务处分的环节比较分散,比如分散在《公务员法》等等,现在把它统一起来,把这个环节补上了。

政务处分与经济处罚挂钩,增加法律威慑力

草案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六类,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十条则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期间。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草案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强国论坛:如果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公职人员“无职可撤、无级可降”,该如何处理?

毛昭晖:草案的一个亮点,就是强化了政务处分和竞争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方面的关联性。为什么这么做?政务处分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有人就觉得,过了这个期限,就没有责任了,威慑力不够。草案将政务处分与资格处罚和经济处罚挂钩,这确确实实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这也针对了公职人员“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

但是,现在有很多新型腐败行为,草案并未纳入。例如,《监察法》里提出两个新概念: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监察法》已将其作为两个独立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来认定。因为现在有很多利益输送包括权力寻租行为,按照现行的受贿罪认定不了,只能进行党纪处分。草案在这方面可能还比较薄弱。

(责编:薄晨棣、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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