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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协助民营企业完善刑事合规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1-01-18 14:44:4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编辑:温璐、万鹏
原标题: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官做了“分外事”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陈雅)“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鲜明态度,尤其对外地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让我们倍感温暖。”日前,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收到来自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工商联的一封信。此前,该院依法对淮北市一家民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涉案企业是淮北一家物贸公司,系安徽省“营业收入百强”民营企业下属子公司。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该公司负责销售的胡某向常熟市某企业销售产品过程中,多次被暗示支付好处费。为取得长期合作,胡某从所在企业支取财物,向对方行贿共计50余万元。2019年7月案发后,胡某及所在企业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企业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

2020年6月,该案移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全面掌握认罪情况、责任认定等,认为涉案企业及管理人员虽已达到追诉标准,但金额不大,并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且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该院联合常熟市工商联、企业所在地工商联,通过实地调查和书面审查,综合评估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情况。在涉案企业自愿签署《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的基础上,该院帮助其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协助企业完善人员管理、财务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对刑事合规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督促。3个月内,涉案企业健全完善了刑事合规体系,并由独立第三方出具《刑事合规体系评价报告》,确认企业已建构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和合规守则。

在此基础上,常熟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工商联代表等参加,听证员一致同意该院的拟不起诉决定,并就企业依法经营等提出意见建议。近日,该院对涉案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和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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